宁波市司法局创新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与行政检察的有效衔接,探索构建行政争议三方化解新格局。近日,联合市中院、市检察院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在行政案件中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意见》。
一、明确基本目标,突出工作重点。从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及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提升三个层面进行统筹整合,并以实现行政争议发案量、败诉率“双下降”为着力点,确立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机制的基本目标,以促进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和行政检察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同向而为、协同发力。
二、坚持三项原则,把握正确方向。一是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注重维护当事人实体合法权益,同时不以损坏法律权威和公共利益为代价满足当事人不合理诉求。二是坚持依法化解和源头治理相结合,强调通过抓住引发行政争议的原因和要害,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从而推动基层社会系统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三是坚持维权与维稳相统一,坚决防止因案引发次生矛盾。对涉及人数众多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具有重大风险的案件,应最大限度就地化解,防范重大社会风险发生。
三、建立六项机制,强化沟通协作。立足该市当前的行政性争议化解工作实践,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案件范围,包括公益领域、民生领域及其他适宜协调化解的三类案件。以此为前提,具体建立包括参与化解机制、实质性化解协作机制、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与公益诉讼检察有效衔接机制、滥诉信息互通机制、疑难复杂问题会商机制、常态化沟通联络工作机制等在内的六项机制,并就初步探索以司法救助促进行政争议化解机制问题提出了意见。旨在从矛盾纠纷的协调化解、案件线索的移送办理、滥用复议申请权与起诉权的甄别认定、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理等多方面凝聚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与行政检察的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