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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担任公职管理人一案例入选2021年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十大典型案例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7-26 16:37:07 浏览9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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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典型案例,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公证员担任温州市首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公职管理人这一案例入选2021年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十大典型案例。

破产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公职管理人制度作为一项全新的制度设计,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降低债务人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的经济负担,对破产审判权与破产事务管理权的适度分离问题等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制度探索意义。公证员担任公职管理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证员和管理人的双重身份优势,通过公证系统辅助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更加全面地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更好的体现公证的职能作用和公证员的职业优势,对行业极具有借鉴意义。

金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

金融债权;实质豁免担保债务;不设考察期;公职管理人

【受理法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方飞潮、叶飞、何士锋

【债务人户籍地】

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号××室

【管理人】

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公证员林成丽(公职管理人)

【基本案情】

债务人金某某之父经营某家具公司,因经营需要,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温州分行)借款200万元用于企业经营。债务人金某某作为保证人之一,为其父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企业经营不善,借款后其父未能按约还款,民生银行温州分行遂向瓯海法院提起诉讼。经瓯海法院判决,金某某之父需偿付借款本金1448904.43元、期内利息918.7元及逾期利息,金某某等三名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金某某之父等人未能履行该判决,民生银行温州分行遂向瓯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瓯海法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经执行,债务人金某某仍需连带偿还债务100余万元。

2020年10月10日,债务人金某某以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给付义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2020年11月2日,温州中院裁定受理。次日,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探索建立公职管理人制度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指定温州市华东公证处公证员林成丽担任公职管理人。

【清理情况】

管理人接管后,利用其公证员和管理人的双重身份优势,同时借助法院执行系统和公证系统双管齐下,全面调查债务人金某某及其亲属名下财产。通过对浙江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和浙江省公证业务中的温州市不动产信息查询接口和温州市个人车辆信息查询接口等系统的细致查询,均未发现债务人名下有任何财产。

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金某某目前在某公司上班,月薪约人民币4000元,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任何收入。债务人本人及其父母、前妻、儿子名下均无车辆和不动产,亦无对外债权、投资等其他财产。金某某与前妻的儿子未成年,离婚判决由金某某抚养至成年。除却申请人自身的生活费用,金某某还需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父母的赡养费等。

2020年12月18日,温州中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金额为1052905.36元。2020年12月23日,管理人向法院申请裁定认可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个人债务清理方案,方案确定:金某某于2021年3月15日之前一次性归还人民币34万元,免除其剩余债务,并同意不设行为考察期。若不按上述约定归还款项,民生银行温州分行将按原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2020年12月24日,温州中院裁定认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2021年2月25日,因债务人金某某的亲朋好友代其清偿34万元,个人债务清理方案实际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债权人系总行不在本地的金融机构,其能实质性豁免部分担保债务,对实现金融债权豁免难题的突破,具有探索意义。(1)消除金融债权实质性豁免主观障碍。为推动金融机构债权人积极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温州破产法庭专门赴温州市银保监会调研,并召集各金融机构代表参会,听取各银行的顾虑。例如,部分金融机构简单地认为个债清理是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减免债务,甚至认为破产制度可能帮助债务人逃废债务,却未能认识到此项工作对深化、规范风险处置和提升信用环境建设的重要作用。会上法院对金融机构的顾虑进行了逐一回应和解答。(2)打通金融机构内部免债机制与司法程序的客观壁垒。金融机构内部存在系统的债务减免机制,例如呆账核销、不良资产转让等。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形成金融机构债权人由私力救济转向公力救济的规范化路径。以经过司法程序的债务人财产情况调查结果,为金融机构内部的免债程序提供助力,弥补当前个人破产法缺失情况下自然人债务难以退出的制度性缺失,同时使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债务豁免决策更加规范。(3)强化府院联动,引入公职管理人制度提升金融债权人认可度。为解决个债清理中出现的管理人报酬难、失权期间监管困难等问题,温州创设公职管理人制度,降低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成本,提高了管理人的履职行为公信力。本案公职管理人充分利用其公证员的职业优势,通过公证系统辅助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更加全面地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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