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执行中央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日前,乐清市司法局和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涉企刑事案件保证金提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为我省首个涉企刑事案件保证金提存制度的规范性文件。
《实施办法》明确,涉企刑事案件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涉企刑事案件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嫌疑人有赔偿、退赃意愿且有赔偿、退赃能力,但因退赃数额暂时无法确定、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双方矛盾激化或者无法与被害人取得联系等原因而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嫌疑人主动表明赔偿、退赃意愿,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构提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检察机关视情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轻量刑建议,被害人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提取保证金的工作制度。
《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提存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吸收我省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工作经验,结合乐清工作实际制定,在依法规范的基础上创新了提存公证程序,详细规定了保证金提存工作的各个程序环节,包括当事人申请适用涉企刑事案件保证金提存制度、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适用、提存公证申办委托代理、保证金缴纳、公证机构出具提存证明书、申请人将提存事实通知被害人、提存保证金的支付和取回等。为进一步落实上述程序的可操作性,《实施办法》附了《关于协助办理保证金提存的函》《授权委托书》《提存证明书》《关于保证金支付的函》等7个附件。
《实施办法》强调,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涉企刑事案件保证金的提存数额、程序、方式等进行监督,并定期对保证金提存专用账户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