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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议案建议修改公证法 让公证机构像法院一样可公告可确权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7-09 13:26:24 浏览97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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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法定证明机构,近年来,公证机构及其服务,在推动政务信用、商务信用以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我国原有的公证法律框架与制度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修改完善立法的呼声日渐高涨。
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会上提交了一份修改公证法的议案。他建议,在公证法中增加条款:"不动产领域的继承,接受遗赠、抵押等法律行为,应依法办理公证"
他介绍说,我国公证机构对不动产物权的继承及接受遗赠办理公证始于公证制度建立之初;60年来,公证在不动产物权领域已建立了严格完善的法律审查制度及法定程序,有效维护了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财产传承的安全有序及和谐稳定。
由公证机构依法对继承、接受遗赠的法律行为进行实质审查并出具公证书,如果出现失误,公证机构还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有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基金作为赔偿的保障。
"加强公证在不动产物权领域的依法规范作用,政府管理部门既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又避免了赔偿与诉讼。"高广生认为,这在不动产领域是优良的法律制度设计。
高广生建议修改公证法明确,公证机构办理的事务应包括"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规定应由公证机构登记的民间借贷事务、遗嘱、遗嘱信托事务等"
在他看来,公证机构是最为适合建立"民间借贷信息登记服务平台"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
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呈现规模大、风险高、纠纷多、规范难等诸多特点,民间借贷隐含的风险也渐渐引起各级政府的普遍关注和担忧。一些地方开始尝试以设立民间借贷登记平台的方式对民间借贷进行统一登记及有效规范。
"民间借贷平台的建立需要人财物的支持以及法律服务基础,因此,该平台的建立应当依托现有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建立该平台的资金来源、办公场地的提供、运行人员的培养等均可由现有的公共服务机构提供。"高广生说,公证机构担此重任非常合适。
他进一步解释说,公证机构具有办理登记事务的法定基础,其所特有的公平中立的地位、公益性质以及严格规范的法定程序,能保证民间借贷登记平台真正为借贷双方提供真实、合法、公平、公正的服务,杜绝虚假、欺诈、显失公平的行为,从而有效避免将登记平台演变为非法融资机构等违法违规情况的发生。
现行公证法规定了公证书的三大效力,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定事项成立要件效力,高广生建议增加确权效力。
他介绍,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诉讼状态下的确权多由法院行使,而在非诉状态时,自然人因法律关系的变化所产生的权利变动时刻发生,确权机构却并不明确,急需有一个独立于政府的机构来承担这项职能。
在实践中,我国公证机构一直承担着部分民事权利的确权职能,例如财产继承,经过公证程序,明确继承关系、继承方式、遗产分割、继承权的放弃等财产继承中所涉及的各类法律关系。但公证法中并未加以明确规定。
"此外,还有一种处于法律空白地带的权利确权也应由公证机构承担,即法人财产的承继。"高广生说,现实中,该事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院不受理、工商登记部门也无法受理,应在公证立法中以公证书的确权效力来确定其财产的变动和归属。
据了解,目前,我国公证机构没有公告权,无法像法院一样,对怠于履行法律义务或因失去联系无法通知到的当事人进行公告。
"公证机构现在办理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继承公证书等都具有确权功能,对所涉及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实除了现行公证法规定的以外,需要以公告制度补足。"高广生说,建议在公证程序中增加公告权制度,这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减少诉讼负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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