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08879/2024-0137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单位 | 天目山镇 | 成文日期 | 2024-03-15 |
发文字号 | 天政〔2024〕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ALAD99K-2024-0001 |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意见,坚决落实区委“拼经济、拼发展”各项要求,进一步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优化地方营商环境,加快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天目山镇区域内的企业,对数据造假的企业,依法依规追缴数据造假、弄虚作假骗取的物质利益,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依法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扶持。
二、政策内容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对当年产值实现20%以上增长并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的分档奖励。按照每增长1亿元再增加5万元进行叠加奖励。
2.对年销售额实现20%以上增长并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限上批发企业,对年零售额实现20%以上增长并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限上零售企业,对年营业额实现20%以上增长并达到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的分档奖励。
3.对当年新上规和新上限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符合当年月度入库并纳统的企业,再追加奖励2万元。对当年新申报成功的骨干龙头企业,区级、市级和省级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分档奖励。
(二)鼓励企业提质增效
4.对规上和限上企业亩均综合评价结果当年定档为“A”类的,给予2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扩大投资
5.支持和鼓励企业扩产扩建和“零土地”技改,新建项目在符合规划和相关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全力支持。
6.对备案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以统计入库为准)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其设备、外购技术和软件投入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7.对规上和限上企业当年研发费投入同比增长20%以上且研发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其增量部分的5%进行资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
8.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规上和限上企业奖励2万元,规下和限下企业奖励1万元。
(五)鼓励企业拓展市场
9.对规上和限上企业参加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或确认的国内外专业性展会,当年展位费(场地费和布展费)支出总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企业自行承担部分(扣除上级补助)的20%给予资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六)鼓励企业外贸出口
10.对企业当年货物出口总额同比增长20%以上并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的分档奖励。
(七)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
11.对在线商品年零售额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并入库纳统的电商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在线商品年零售额实现20%以上增长并达到1000万元的,给予1万元奖励,再向上突破的,按照每增长1000万元再增加1万元进行叠加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2.对规上和限上企业积极拓展电商、直播等线上销售渠道,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的,按其当年快递费支出的5%给予资助,广告支出达100万元以上的,按广告费用2%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3.对新业态企业,在本镇域内举办规模1000人次以上且年度活动达到4次及以上的,按照活动经费的20%予以奖励,单家企业最多不超过5万。
三、附则
1.本政策意见与中央和省、市、区政策兼容执行,可在享受上级扶持政策的同时,继续适用本政策。
2.本政策意见所涉资金由镇财政负责筹措,资金总拼盘不超过100万元,并列入下年度支出预算。若支出总额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限额等比例减扣兑现。
3.本政策意见中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4.本文件明确的各项政策除标明具体实施期限外,均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有效。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