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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事实,公证继承房产被判无效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6-24 19:09:01 浏览100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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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回放
谎称房产证丢失办了补登手续,而且还……
小张是张伯和王姨的继子,一直与并无生育子女的两老居住在他们在上世纪80年代单位分配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房改房中,这是张伯夫妻共有财产。该房屋于1995年办理房产证,并登记证张伯一人名下。
2000年2月,王姨因病去世,两年之后,张伯与欧阳女士在广州再婚,之后二人赴香港定居,两人同样没有生育子女。
2003年,由于小张已长大成人、成家立室并搬出去住,为了在穗期间的生活照顾方便,张伯和欧阳女士在广州把小赵收为养子,并居住在海珠区这套房子里。2017年,张伯在香港去世,其妻子欧阳女士继承了张伯在香港的遗产。
2018年,小赵以案涉房屋的权属证明书遗失为由,到房管部门办理补证登记,同年,又擅自在广州市一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在相关调查中,小赵刻意隐瞒了另有张伯、王姨的继子小张和自己的养母欧阳女士这两个合法被继承人的事实,顺利办妥了相关公证和房产过户手续。
一年之后,小张得知继父的养子小赵独自一人继承了海珠区的房产,于是马上将此事通知了欧阳女士,与此同时把小张起诉到法院。
羊城晚报资料图片
小张认为,自己是张伯和王姨的继子,对该两老遗留的房产有继承权,而小赵恶意隐瞒事实、未经全部继承人同意,单方面办理上述房产的继承权公证并继承了全部产权份额,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益,故要求法院确认该房屋由小赵一人继承的行为无效。
欧阳女士则主张自己对张伯名下的涉案房产份额有继承权,因此同意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庭依法审理后,支持了小张的诉请,判决案涉房屋由小赵一人全部继承的行为无效。
律师说法
故意隐瞒合法继承人,后果很严重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燕玲律师指出:
上述案例中,小赵在刻意隐瞒张伯有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擅自办理了继承公证,并据此到房管部门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其继承行为被法院宣判无效;且因该案纠纷系由小赵的行为引起,法院判决该案诉讼费1万元全部由小赵一人承担。
现实中,通过隐瞒合法继承人的手段办理继承公证的情况并非个例,很多人并不清楚此种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从继承遗产方面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李燕玲律师指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文案例中的其他两位继承人,在接下来的继承诉讼中,可以据此主张减少小赵应继承的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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