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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发布2019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7-19 14:23:18 浏览83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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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莫丽斯科技有限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盛林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商标争议持续长达十年,期间历经了多次民事和行政诉讼。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最终裁定驳回被告再审申请,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被告持有的注册商标效力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况下,本案通过对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诉讼时效、驰名商标认定等问题的一一梳理分析,最终就2013年-2015年期间被告的商标使用行为作出侵权认定,并通过高额判赔有力地维护了“奥普”商标的巨大品牌价值,净化了市场营商环境。

2.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与迈克尔高司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反向混淆制度与正向混淆一样,都立足于保护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但我国法律对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的认识亦不统一,导致近年来涉及反向混淆的案件屡屡成为学界和司法界热议的话题。本案亦受到各界广泛关注,曾被评为“2017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本案判决详细阐述了反向混淆的认定标准,强调了在认定反向混淆时仍应遵循商标保护力度与其显著性、知名度成正比的基本原则,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3.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本案涉及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的知识产权法律责任,被称为“微信小程序”第一案,广受各界关注。二审判决对此类网络服务进行了准确定位,认为其虽然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任何一种服务类型,但仍应受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通知-删除”规则的规制。对于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类型,本案判决延续了案例指导83号裁判要点的精神,从平衡权利人、被投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重申了何谓“必要措施”及其判断标准,进一步丰富了“必要措施”的内涵及司法实践。

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拾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在民事诉讼中如何规制不当注册及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此前法院发布的歌力思等典型案件中,对原告恶意注册的侵害被告在先权利的商标不予保护,已渐成共识。而在本案中,原告商标虽未侵害被告的在先权利,却侵害了案外人的在先权利,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同样对原告的商标权未予保护。考虑到本案原告在各地提起了大批诉讼,处理结果不一,浙江高院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即作为典型案例向全省法院公布,及时统一了裁判标准,有效遏制了原告滥用权利的行为。

5.里莫瓦有限公司与嘉善可悦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符合发明目的,不应当包括专利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的缺陷,因此正确理解技术缺陷对于解释权利要求至关重要。本案中,一审法院虽然关注到发明目的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限定作用,但在解读技术缺陷时过于拘泥于说明书中个别语句的字面含义,不当限缩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审法院在全面理解权利要求及说明书含义,正确把握专利创新点和发明目的的基础上,对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缺陷进行了准确解释,合理界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汉斯格雅欧洲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杭州湾新区芳芳洁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本案中的网络许诺销售不同于以往网店网页上的商品展示行为,而是涉及在网店相册中陈列产品图是否构成许诺销售。本案判决结合传统民法关于要约邀请行为和专利法关于许诺销售行为的定义,以及当前“互联网+”环境下电商店铺经营者管理的图库可设置为公开或私密浏览,并同时具有网络图片库功能等特殊性质,展开具体分析,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和借鉴价值。

7.徐春山与田庆红、刘延波、山东世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案

与以往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申请人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不同,本案系被投诉的侵权人作为申请人,以投诉人恶意通知为由,请求法院责令其停止投诉,是电商领域首个“反向行为保全”裁定。法院在本案中兼顾及时保护和稳妥保护的精神,审慎审查,及时裁判,积极运用行为保全制度,合理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利益,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实效性。

8.苍南县龙翔激光烫金材料有限公司、吴晓鹏、蔡正龙、张仁谦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

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标识类犯罪中“相同商标”的认定标准及比对方法的认识模糊,导致该类案件的侦办、审查起诉和审判存在一定误区,容易损害司法公信力和被告人合法权益。本案二审法院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和慎刑原则,对不构成犯罪的部分予以剔除,并向公安机关发送司法建议,获得积极反馈,统一了对该类案件的认识,取得良好效果。

9.郑金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本案被告人系义乌国际商贸城化妆品市场经营户,是我省“猎狐行动”红色通报境外逃犯韦园芳(现已判刑)向西班牙出口假冒国外品牌的化妆品、香水的早期供货商之一。在本案案情复杂、取证困难、缺乏产品实物且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法院充分发挥“三合一”审判优势,严格审查主客观证据,依照知识产权审判规则,通过样品照片比对确定侵权产品金额,历经一审和二审、重审一审和二审等程序,多次庭审、补充侦查,最终认定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656万余元。本案不仅对缺乏侵权实物的类案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更是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努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生动案例。

10.安徽雲花黄山啤酒有限公司与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德清县新市镇博瑞食品商行工商行政处罚案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资格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行政争议能否得到实质性解决。本案行政处罚虽未针对产品的生产者,但对产品来源混淆的认定在法律上已经涉及到生产者的公平竞争权益,赋予其原告资格,给予其司法救济,符合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原告范围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本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规定,有力支持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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