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转折意义的全国公证工作会议顺利召开
2017年7月17日至18日,司法部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全国公证工作会议,总结近年来全国公证工作,分析当前公证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部署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公证改革、发展、建设各项工作。司法部部长、党组书记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司法部副部长、党组成员熊选国作工作报告。张军部长在会上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对司法行政工作重要指示,认真研究解决公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大气力让全社会知晓、认可并充分运用公证制度,加快推进公证工作改革,严管公证质量和公证队伍,努力开创公证工作新局面。
点评人:周志扬,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北京市公证协会会长、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主任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推进公证改革发展
2017年召开的全国公证工作会议规格高、规模大、内容充实、成果丰富,体现了新一任司法部党组对公证工作的重视和推进公证改革的决心。会上,张军部长发表重要讲话,熊选国副部长就加强公证改革发展工作做出明确部署;会议配套印发了11个文件,涉及体制改革机制创新、业务拓展、服务升级、质量监管、文化建设、公证协会建设方方面面。有参会人员表示“公证行业的春天来了”。会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公证协会、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部党组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公证改革和事业发展,取得积极进展。2017年11月14日,全国889家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全部转为事业体制,提前完成改制任务;各省市区围绕事业单位机制搞活与财政、人社等部门积极磋商,扩大合作制试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这次会议提出的“扩大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拓展公证业务领域”,“规范公证执业行为”三大主题,与刚刚结束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所确定的公证改革目标可以说是契合的:
一是明确了公证行业的发展方向,就是朝着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促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充分实现的方向前进。张军部长明确指出:实践证明,事业体制公证处优于行政体制,合作制公证处优于事业体制。推动公证事业发展,当务之急是向改革要动力、以改革增活力。要进一步扩大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严格管理,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进而,激发、增强公证工作活力。
二是坚定了公证改革发展和公证质量监管“两手抓”,不能因为公证改革而放松公证质量,也不能因为公证质量而影响公证改革。公证改革正在“弯道超车”,公证质量问题不能成为“拦路石”。为确保公证质量,熊选国副部长强调健全完善公证执业日常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多层次的风险防控机制,真正做到材料不实不出证,核实不准不出证,审批不严不出证。建立健全公证质量责任制、错证追究制和公证质量检查保障机制,使证前、证中、证后的质量监管落到实处。
三是指出了公证业务创新的方法。对于传统领域应当坚守,并不断用新服务理念和新服务手段进行巩固——如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回应社会关切,成立“长安公证遗嘱中心”,优化办证流程,提高办证效率和办证质量;对于新型领域应当开拓,用现有的公证法律服务手段去涉足探索,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层次、宽领域需求——以上海市普陀公证处为代表的多家公证处紧扣《民法总则》新法实施,办理意定监护、遗嘱监护公证。对于基础业务之外的法律服务应当积极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发挥公证在社会治理层面不可替代的价值,为法治中国做出法律职业人应有的贡献——如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形成了诉讼与公证协作的“厦门模式”。
2017年全国公证工作会议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公证工作起到了重要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公证从业人员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和依法治国的实践者,必须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日常的工作中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全国公证工作会议指引的方向,不断推进公证改革向纵深发展。
二、大刀阔斧进行公证体制改革
2017年是中国公证行业不平凡的一年,司法部领军人物的更换,给公证行业带来了一股春风。7月17日、18日在哈尔滨召开的全国公证工作会议,更是让行业人士觉得迎来了公证改革的春天,特别是张军部长的讲话,不改革就没有出路。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7年7月14日印发了《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要求,抓紧将现有行政体制公证机构改为事业体制,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体制机制,推进合作制试点。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可以实施编制备案制管理和企业化财务管理,实现公证机构人财物自主管理权。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11月份公证改革进展督察情况的通报》,截至11月14日,全国889家行政体制公证机构已提前完成改制任务。截至11月30日,全国2960家公证机构中,公益一类事业体制656家,公益二类事业体制1755家,尚未进行公益一类、公益二类划分的事业体制361家,公益三类事业体制和性质不明的中介机构168家,合作制20家。在全部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中,有434家公证机构完成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占14.66%;有238家公证机构实现企业化财务管理,占8.04%;109家公证机构实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备案制管理,占3.68%。
《司法部关于推进合作制试点工作的意见》于2017年9月5日发布。该意见规定了设立合作制公证机构的条件、设立程序、合作制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议事规则和权利义务、合作制公证机构的管理等主要内容。
点评人:马宏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公证法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长
事业体制不是公证体制改革的终点
关于公证体制改革的意义和未来路径,我谈三点个人看法。
第一,要准确把握公证性质。公证法律制度是大陆法系多年来探索的成功经验,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功能,把很多纠纷隐患化解在诉讼之前,减少了司法的压力,保障了社会的诚信,促进了经济发展。公证具有公与私的双重属性,所谓公是指公证员的任职经国家法定程序完成且公证书具有法定效力,办理公证并非国家行为而是一种专业职务行为,收费法定;所谓私是指公证范围主要限于私权,受益人是当事人,应当由当事人来承担办理公证的经济成本,公证业务主要基于不动产的交易及其衍生出来的其他事务。公证的标准是真实合法,欧洲有一句谚语:建立一家公证处就可以少设立一家法院。
公证的性质不能单纯从字面上来理解,不同于普通法系所称的公证(NOTARY),美国的notary更像是我们所说的见证,与公证有着本质的差别。公证并非国家授权,而是法律的确认。公证的公信力也不是法律规定的,而是公证员在多年的事务活动中养成的,已经被社会所接受,其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使其成为民事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的职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公证书,更重要的在于公证人介入到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中,引导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实现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赢得社会公信力。
第二,要探索公证发展规律。行政体制和事业单位的改革,特别是一带一路建设,形成了公证改革的倒逼机制,现行公证体制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取消行政收费已经使行政机构的公证处无法生存,改为事业体制已经完全实现,但并非事业体制就是改革的终点,随着对公证性质的认同,公证处只能走向市场,实现双重属性的统一。国家权力就是公权力,公权力才具有公信力的逻辑也将被打破,公共事务、公共利益的确立会让我们对非政府的社会公共组织的成立和运行更加关注,也必将引入到法治建设中来,公证的法律性质也将日益清晰并逐步被全社会所接受。新型的公证机构组成和管理体制将会通过改革试点逐步推开,公证法的修改也不会是很遥远的事情。
第三,要稳步推进公证改革。老人以房理财公证事件逼出了“五不准”的紧急叫停,金融和经济形势的压力更显示了社会对公证作为市场安全阀的需求,也反映出传统的思维和习惯做法在新形势下的诸多不适应,公证的全面改革已经是刻不容缓,倒逼我们改变抱残守缺和消极懒惰的思维,打破躺在旧有温床上进行权力交易的梦想,必须积极主动地探索公证规律、认真地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避免重复走别人的弯路,立足于本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中国的社会需求,建立和完善新的适合社会发展的公证法律制度;在公证业务的发展上,也不能盲目跟风,明白自身的职能定位,树立服务意识,稳步开拓。
三、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继续深入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9日发布《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公证制度是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的基础性资源,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承接力量,是公证服务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该通知支持公证机构在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制度职能作用。通知要求,争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为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设施等。
2017年,我国一些公证机构继续积极与当地人民法院进行对接,参与人民法院的司法辅助事务,取得较好成效。厦门鹭江公证处、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上海市普陀公证处等公证机构采取各种方式与当地法院深度开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工作。
点评人:段伟,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主任
公证回归非讼属性的路线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公证切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有效渠道。国务院2000年7月31日批转同意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确提出“公证机构要改变单一的证明工作方式,努力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积极提供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也属于“综合性、全方位的非诉讼法律服务”范畴,完全符合国家对公证的功能要求和定位。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具有正当性。首先,公证的法律属性与司法辅助事务完美匹配。调查、取证、送达、保全、协助执行等司法辅助事务具有法律性,法律事务由专业的法律人来操作是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将司法辅助事务进行剥离,意味着它既可以由法官来实施也可以委托给非法官身份的人员来完成。公证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公证人与法官具有相同的准入门槛和相同的法律职业理念,公证的法律属性意味着它是司法辅助事务的重要承接力量。其次,公证的非讼属性与司法辅助事务无缝对接。根据司法权性质的二元论,司法权既包括争讼裁判权也包括非讼裁判权。大陆法系的公证人被称为“非讼程序的法官”,是非讼程序中最重要的主导者,公证人享有广泛的非讼职权。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辅助事务具有非讼事件的属性和特征,它区别于争讼裁判职能,将其独立出来委托特定的法律主体进行操作,符合司法权性质二元论。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本质上是我国公证传统非讼功能的回归,是公证司法助手功能的体现。最后,公证的法律服务属性与裁判权的运行相得益彰。公证的法律服务性与审判的裁判性是存在重大区别的,两者都存在功能有限性问题,故两者是可以互补的。公证服务私权与裁判的公权之间恰好可以形成互补关系,即有些不需要国家裁判公权强制调整的私权领域可以委托公证机构介入,从而为私权的保障提供缓冲地带。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在许多场合充当的是法律顾问的角色,而法官除了履行法律规定的释明义务外并不适合成为诉讼当事人的法律顾问。
当前,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应当继续深化,本人建议的发展路线图是:首先强化现有公证体系的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功能,充分发挥现有公证资源的最大价值;其次,在总结我国公证机构试点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经验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通过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证明我国公证参与非讼事务的能力、责任和担当,改变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关于公证机构只能从事“证明工作”的传统偏见;再次,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成功的基础上,争取通过立法或司法政策使公证机构获得更广泛的非讼事务职权,更加深入地介入司法事务,回归公证非讼的拉丁公证功能和定位;又次,在总结全面实践的经验基础上,认真梳理我国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纠纷类型,提出将常见的矛盾纠纷前移公证进行预防,通过立法或司法政策将相关做法制度化;最后,在我国制定ADR(诉讼替代解决办法)立法时,全力争取确认公证作为诉讼替代解决办法的地位、资质。
公证是经验主义的产物,公证人是经验主义的法学家(韦伯语),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事实本身既是获得法律经验的方式,又是将自身法律经验作用于法律实践的有益做法。我们相信,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在预防和化解纠纷,起到司法助手功能的同时,也必将反哺公证机制的创新,实现公证服务前项和后项延伸,形成公证服务的闭环,同时构建公证与审判的新型互动关系。
四、金融公证赋强工作深入推进
金融公证、不动产公证和婚姻家事公证被称为公证业务的三大支柱,而2017年全国公证业务发展成效最显著的领域就是金融公证。因为无论是公证制度的完善,还是公证实践所取得实效,金融公证在各个层面都取得了不俗的业绩——在制度完善方面,最高法院、司法部和银监会站在防范金融风险的高度重新审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制度价值,联合颁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此后最高法院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再次重申要“有效发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的作用,降低金融债权实现成本”。在公证实践方面,当媒体纷纷报道众多债权人面对逃亡美国的债务人贾跃亭束手无策的时候,平安证券却凭借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抢先将债权带入法院执行程序,并将贾跃亭纳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鹭江公证处的这一经典之作让业内外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作用又有了进一步的切身感悟。
点评人:刘疆,中国公证协会维权惩戒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原中国公证协会副会长
唯有不断创新方能越走越好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一项传统的公证业务,无论是五十年代新中国初创的公证制度,还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恢复重建的公证制度,赋强公证都是公证业务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在全国各地区这一公证业务的发展却极为不平衡,有的地区如北京、成都、西安、包头、厦门、昆明都把赋强业务做成了公证行业的支柱业务,但有些地区的赋强公证业务却一直处于蛰伏状态。赋强公证发展缓慢的地区各有不同的原因,但赋强公证发展迅速的地区的经验却是相同的,就是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不断创新服务领域,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最高法院、司法部和银监会也正是看到了创新在赋强公证中的重大意义,故而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中有若干重大创新,例如在赋强范围方面,明确规定授信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公证机构以前较少介入的领域也可以赋强;在服务方式方面,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就接受强制执行的事宜约定不够明确,则允许公证机构以债务人出具承诺书的方式代替重新签订合同,这大大提高了公证的服务效率。而纵观全国赋强公证去年的实践,有四点创新最为值得推广:一是全力减少执行异议的发生。赋强公证业务最大的魅力在于加快实现债权,而执行异议的发生会大大降低赋强公证实现债权的效率,因此,西安、北京、成都等地的公证机构都把减少执行异议作为办理赋强公证的重要环节,加大对于夫妻债务、夫妻责任财产范围、公司授权等容易发生执行异议的问题的审查力度;二是强调以加快实现债权为核心。公证机构在法律的框架采用各种方式加快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效率,而不是单纯依赖法院的执行行为。例如包头的公证机构将出具执行证书的核实债务与催收债款结合起来,对债务人实行“两次催收”,即出具执行证书前的催收和送达执行证书时的催收,大大提高的实现债权的效率。而昆明的公证机构则采取代法院查封财产的方式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提高债权实现的效率;三是约定核实制度日趋完善。依据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对电子送达所做的规定,很多公证机构及时完善约定核实的送达方式,鹭江公证处之所以能够在债务人贾跃亭远在美国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对其及时出具执行证书,很大程度上是得益于不断完善的约定核实条款;四是赋强公证逐渐转为综合性服务。鉴于公证机构仅仅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已经不能满足当事人的现实需求,于是越来越多的公证机构围绕着防范金融风险这个中心提供一揽子综合服务,例如代办抵押登记、代为解除抵押登记、在转按揭中代为结算房款,等等。总之,2017年是赋强公证创新最多的一年。
五、全面从严加强公证质量监管
2017年3月16日,《南方周末》发表“可怕的‘套路贷’”;2017年7月26日,《人民日报》刊发“谁‘偷’了老人的房子?”;2017年12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新闻直播间”“第一时间”又起底“套路贷”……在这些重量级媒体的重量级报道中,无一例外的都出现了公证的身影,只是可惜的都是以负面形象出现。面对汹汹舆情,主管机关全面从严监管,上海市司法局于2017年4月份发文暂缓办理民间借贷类公证事项;北京市司法局于2017年4月份和8月份先后对两个公证机构和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司法部于2017年8月16日下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一场监管风暴席卷全国公证行业。
张军部长在全国公证工作会上指出:“公证质量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关系到申请人切身利益和公证事业形象,必须严管。打铁还需自身硬,作为从事公证事业的法律工作者,严谨、细致、负责,守规守法是起码要求。公证质量无小事,离开质量谈业务,只能是空中楼阁。”熊选国副部长说:“要像爱护我们眼睛一样,珍视公证质量。”
点评人:张红光,中国公证协会公证理论研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研究室主任
待从头收拾旧山河
“一人有病,全国吃药”的戏码再次在公证界上演,这一系列的公证质量事件引发公证监管风暴。
业界一些人认为委屈,但“你的好对别人来说就像一颗糖,吃了就没了。反之,你的坏对别人来说就像一个疤痕,留下了就永久在,这就是人性”;我也理解业界呼吁主管部门对欺骗公证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的希冀,但公证存在的基础就是“上帝与撒旦”的二元悖论,而警力是一种稀缺资源、刑罚是一种终极制裁手段,它们适用的范围和程度,取决于利益衡量和政治决断,如今公证界与骗子的对决真的已经普遍到、重大到、严重到需要由政治决断来扭转乾坤了吗?
这些事件为什么会发生?有人又言之凿凿的拿公证体制机制、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素养等说事,这当然没错,但它们并非根本原因,因为在全国3000多家公证机构、两万多从业人员中,我们能够找到更多的反证。所以,在逻辑上它们只能作为分析素材,而不是原因。
窃以为,其根源在于我们的认知逻辑和实践逻辑出现了重大偏差。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是以诉讼思维而不是非讼思维来审视公证行为,习惯于以法律割据论而不是社会系统论来审视公证对象,习惯于以法律行为理论而不是法律关系理论来处理公证案件……表现在融资行为公证的实际操作中,就是将裁判认可等同于公证认可,将金融风险等同于法律风险,将授权行为等同于“原因关系+授权行为+代理行为+处分行为”的合体。其结果就是,不仅公证员在办案过程中盲人骑瞎马,一旦发生问题各个方面也是无法达成共识,君不见事情过了这么久,“休克疗法”在事发之地轰轰烈烈,而病理分析、手术方案、康复计划似乎总是“但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五不准”自有可商之处,但它真的给了我们一个摆脱囚徒困境、重构我们的认知逻辑和实践逻辑的机会,否则大家都蝇营狗苟执着于办案和收费,哪有心情和空闲来检查和疗理自己的身体!如“五不准”提出要进行“实质审查”,我认为这就是一把剔除“实行实质审查的拉丁公证”和“实行形式审查的英美公证”两分法流毒的刮骨钢刀。中国公证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形式审查,那种认为只需要审查当事人身份真实和签字属实的公证事件就是形式审查的观点,简直就视法律关系理论和法律行为理论的要素为无物。
“实质审查”作为概念不见于经典法学教义,在我国实在法上也仅仅出现在了专利法个别知识产权法中。这不是众多的法学家和立法者无能,而只能说明实现其确实有难度,将“实质审查”作为公证行业追求也体现了政策制定者在当下的良苦用心。公证的对象很多,这些不同的对象涉及不同的法律规定、不同的公证职能、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权利义务,想用一个通用的“实质审查”概念或规则来统摄所有的公证事件,是不现实的。不同类别的公证事件、不同个案的公证事件,实质审查的要求和形态各异,我们只能求助于法律体系的“内容”这一要素,通过“法律的制度安排、公证对象的属性、当事人的使用目的”这三点来审视公证对象,以“法律关系理论”来寻找审查的范围,以“非讼证据规则”来寻找审查的边界,以系统考量(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经济风险和道德风险)来控制公证风险。“偏见比无知离真理更远”,放弃业已形成的偏见是我们迈向成长的第一步。
二十年来,我们因蝇头小利,用一纸授权书公证为不动产中介行业和非典型融资行业的发展壮大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刀本身并不会伤人,伤人的是持刀者;所谓的全权授权书公证本身也不会偷走别人的房子,偷房的是公证书的持有者。我们把公证书交给了别人,等于把刀交给了别人,但与铁铺不同的是,社会要求我们在制作责任之外,还要像里正担保坊民那样担保这些个不确定的、陌生的“别人”是良家子,如此一来,公证风险的可控性自然就大大降低了,“夜路走多了总会遇到鬼”。比较一下中法两国公证书使用模式差别,比较一下中法两国公证人办理的授权书公证数量差别,我们应该清楚的发现:正是我们的业务模式导致了我们今天的困境。“五不准”一刀斩断了二十年来简单粗放的某些作业之路,这种切割当然会让人不适甚至痛苦,但如果不想在“因为一棵树就放弃整片森林”的老路上越走越远不可自拔,就应该化被动为主动、凤凰涅槃,重构我们的业务模式。我知道,摆脱“路径依赖”和“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很难,但还有更容易的办法吗?
事件发生了不可怕,可怕的是缺乏真正的反思和应对。如果我们不改造我们的逻辑,下一个“五不准”甚至“十不准”还会不期而至。诿责于外或可得一时之心安,一禁了之或可得一时之身安,但“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这个世界不会停下来等我们。
六、大平台公证信息化系统工作推进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深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及公证机构也都加快了公证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在推动公证业务发展与创新的同时,也拓展了公证法律服务的领域。2017年,我国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6月,中国公证协会完成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升级建设任务;8月31日,全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正式上线运行;9月18日,中国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正式上线。这些全国性的行业大平台的上线运行,一方面有力地推动了公证行业信息化管理、信息化服务的综合能力,另一方面也为公证行业的发展打开了新局面。当前,公证行业信息化正迎着“互联网+”的时代浪潮有序推进,大平台建设的效应初步显现。
点评人:苏国强,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及信息化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主任
向公证信息化要生产力、战斗力
我国公证行业的信息化建设浪潮自2014年兴起以来,得到了各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和各公证机构的高度重视与积极参与,纷纷投入人力物力进行信息化建设,研发了诸如公证业务系统、在线受理系统、电子数据保管系统、公证查询平台、人证核验工具等众多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信息化系统,使公证行业的信息化水平上了一个台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但这些信息化建设多数还停留在单一公证处或一定地域范围内,随着信息化建设往纵深推进,这种碎片化、地域性的信息化建设的缺陷日益显现:其一,公证行业的地域性决定了单一公证处或一个地域的公证机构无法服务于全国,地域性平台无法实现全域覆盖,进而出现各地重复投入、重复开发的问题,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其二,由于公证服务尚未完全标准化,信息化新业务短期内又缺乏成熟的业务规范与操作标准,导致各公证机构对同一业务的认识与服务存在差异及不可控的风险,这种差异给社会造成了认知上的困难,进而影响公证行业的整体形象;其三,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大数据的进一步应用,“数据为王”的意识逐渐深入人心,社会对公证行业的数据需求已日益迫切,但由于前述原因,各平台又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难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行业无法以统一向社会提供服务,全国性行业大平台建设的呼声日益高涨。
2017年是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取得重大突破的一年,以全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平台的上线运行为标志拉开了公证行业大平台建设的序幕。全国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平台的上线是公证行业首个真正意义上的大平台,平台的上线解决了从机构、人员到业务三个维度的全国统一管理、统一数据的问题,通过这一平台,使公证行业的“家底”与业务发展明明白白,结合业务风险防控机制与大数据分析工具、可视化数据服务,有效预警、预防公证业务风险,预测公证业务的发展趋势,为公证管理决策提供精准的数据支撑,这对于公证行业的发展来说,无疑具有重大意义。而中国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是公证行业第一个全国行业性的服务平台,该平台的上线运行,整合了公证行业的资源,通过O2O模式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模式为社会大众提供优质、标准化的公证法律服务,使公证行业首次以行业统一入口、行业统一标准的形式面向社会。
公证行业进行大平台建设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在下一步的公证大平台建设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其一,更加注重服务类平台的建设。公证作为服务性行业,服务是其社会职责,因此应当进一步重视服务类大平台的建设,比如公证网络受理平台、公证文书核验与交换平台等,落实公证便民利民惠民的宗旨。其二,加强业务规范化工作,大平台建设的过程是一种通过信息化手段来实现业务规范化、服务标准化、工作协同化的过程,因此,在建设大平台,必需对于业务的规范化问题予以重视,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对公证业务办理流程加强监管,提升公证质量,真正做到“向信息化要战斗力、要生产力”。其三,高度重视大平台的运营与推广工作。搭建一个平台相对容易,但如何使建成的平台正常运行、发挥效用则需要花费更大的气力,只有真正运营起大平台,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当然,在这一过程中还必需谨防公证被技术公司绑架的危险。其四,重视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工作,使平台的建设与数据运用能力确实掌握在公证行业手中。其五,推进信息互联共享。运用平台加强与外事、公安、民政、国土、住建、档案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分享,增强公证的“社会效益”,提高公证的“话语权”。
七、意定监护公证破冰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意定监护制度作为养老及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家立法层面的重视。2015年4月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率先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2015年12月,高广生代表向全国人大建议在上述立法中规定意定监护公证制度。2015年12月,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办理了全国首例意定监护公证。2016年1月,上海市通过《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18条规定了意定监护公证制度。自2016年12月至今,高广生代表先后五次向全国人大提交建议,建议在《民法总则》中规定意定监护公证制度。2017年3月15日,《民法总则》颁布,第三十三条规定意定监护制度。2017年3月16日,高代表在《焦点访谈》栏目中再次阐述意定监护公证的意义,并于2017年9月向全国人大递交《关于在民法分则 “亲属编”中规定意定监护公证制度的建议》。
2017年4月,中国社会保险学会与中国公证协会签订“公证养老”合作协议。目前,全国已有一些公证处为有需求的当事人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上海市公证协会起草《关于意定监护公证的指导意见》,将于今年实施。
点评人:张宇红,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及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主任
推动意定监护公证获得非讼资格的机会
中国是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超过2亿的国家, 2016年,60周岁及以上人口约2.3亿人,占总人口的16.7%。“银发浪潮”的快速袭来,使老年医疗、生活照料、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需求快速增长,因此,探索并构建多元化养老法律服务体系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意定监护公证通过全方位规划并保障老年人的监护事务、财产安全、真实意愿、个性化需求等各项权益,成为我国养老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我国当前公证转型与发展的重要突破口。
我国公证经历了五十年代的公证初创期、六十年代的起步期、文革时期的停滞期、八十年代的恢复期,九十年代至2016年的发展繁荣期,如今,中国公证已进入转型与发展的矛盾显现期与关键机遇期。
当前国家及社会民众所需要的,是一支高素质、高效率、高质量的预防性法律体系的缔造者队伍,作为家事及非讼法律服务领域的专家,在养老服务、家事服务、司法辅助、金融领域发挥精准服务、全流程产品设计、风险防范的社会治理的重要功能。现代法治社会预防功能的巨大需求给公证带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如果能够把握住机遇,中国公证在十四亿人口的中国必将迎来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
但是,我国公证的发展现状与国家、社会的需求以及民众的期望值之间存在落差,该如何对待这个落差,怎样平衡和消除这个落差?我们是努力上升,还是让社会期望值下降?对于公证行业而言,这个落差实质上是中国公证长期以来在民众心目中积累的良好信誉,也是社会对公证的期望与信任,更是国家法治对公证的需求与召唤。行业信誉,万金难买,我们必须努力提升行业素质和整体服务能力,发展壮大公证队伍,尽快适应国家及民众需求,否则,行业信誉黯然失色之日,也是中国公证衰退之时。同时,这个落差我们不弥补填实,就会有其他跨界者来弥补并取代公证,人工智能、杭州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京东小白信用平台都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对传统公证业务及公证模式形成冲击。因此,在严峻的经济形势及科技浪潮的巨大冲击下,在国家需要更加牢固严密的法律风险预防堤坝的要求下,公证行业必须迎头赶上,与时俱进,加速实现公证理念、业务模式及服务方式的全方位转变。
大力推进意定监护公证,是公证行业实现全面转型的良好契机和重要突破口。事实上,目前很多公证处和公证员还是固守在简单传统业务的温水舒适区,但这些简单化、模块化、收费高、风险小的业务,会成为跨界者的首选猎物而一夜失去,同时,也是行业被长期诟病为素质低下、盖章收费、挣快钱的“软肋”。长此以往,行业将在“温水煮青蛙”的不知不觉中丧失竞争能力,在社会治理及法律服务领域面临被取代、被淘汰、被边缘化的命运。如何突破传统,加速转型,不仅要靠教育、靠宣传,更要靠实干。
举行业之力全面推进和拓展意定监护公证,对于当前公证的转型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第一,在养老形势日益严峻的情况下,公证行业为国家担负起法律服务及规划的责任,为民众设计养老监护人选定、养老资金管理等综合方案,不仅能够彰显中国公证为国分忧、为民服务的公益职能,而且能够构建公证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核心地位,而不是辅助性、监督性的职能定位。第二,诉讼与非讼,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而监护与继承又是我国非讼制度的两大核心业务。非讼实质上是非诉讼裁判权和确认权,公证在继承及监护领域通过办理大量公证并构建家事、非讼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体系,掌握主动权与非讼裁判权,进而力争在《家事程序法》、《民法分则》 “亲属编”中写入公证制度,是公证行业摆脱单一“证明人”身份和边缘化地位,成为国家司法体系核心力量的重大战略,决定着中国公证未来几十年的发展道路及发展方向。第三,大力推进和拓展意定监护公证,有利于在实践中倒逼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转变观念,提升素质,全面培养和提升养老方案拟定、监护确认、监护监督、资金管理等综合法律服务水平,促进公证员角色的重大转换和公证行业的整体转型。
意定监护公证的破冰,必将迎来公证法律服务繁荣发展的春天!
八、公证参与知识产权战略的领域和方式纵深发展
2017年7月4日,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 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公证工作在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大有可为。通知提出要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创作中的作用、促进知识产权合理运用和有效流转、加强知识产权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充分运用公证手段维护保障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公证工作。通知要求,改进创新公证证明方式和服务方法,优化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流程,不断拓展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新业务。
2017年9月8日,司法部在京举行全国知识产权公证服务示范机构授牌暨中国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开通仪式。按照工作部署,司法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等20家知识产权公证服务示范机构。
点评人:李全息,中国公证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云南省昆明市明信公证处主任助理
以市场化理念参与知识产权业务竞争
公证是国际通行的服务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的重要法律手段,对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认定、流转和侵权救济等具有重要意义。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该院专利纠纷类案件百分之五十以上涉及公证书,公证书采信率在98%以上。可以看出,在我国,公证已经成为知识产权维权的主要法律手段,公证书成为可靠证据,知识产权维权找公证处保全证据已经成为共同认知,公证已经成为当事人的维权助手。公证积极参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可以进一步提升公证的制度价值和公证公信力,为破解社会难题提供公证方案。
知识产权业务将成为今后我国公证行业的重要支柱业务。根据部领导提出的“公证井水论”理念,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将是公证行业集中力量打的“新井”,为公证行业发展提供新的血液。虽然我国公证行业一直介入知识产权业务,但传统上都是以保全证据为主要手段,过于单一,没有形成支柱业务。《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 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以全面、综合性的视野,指明了公证介入知识产权服务领域和方式,对目前单一的保全证据公证方式是纠偏和发展,有利于在知识产权领域构建起一套公证综合法律服务体系。只有在知识产权领域构建公证综合法律服务体系,才能够增强公证与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保护公司的竞争力。公证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的职能不仅仅是证明,更多的是法律顾问职能—法律方案的设计。
公证参与知识产权业务也是锤炼公证行业、公证机构的市场竞争力的契机。知识产权的法律事务蛋糕,窥视之主体众多。在知识产权业务领域,存在着许多高度成熟的市场主体---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保护公司等,采取高度市场化的运作方式,采取市场化的理念。公证机构要在知识产权业务领域分得一杯羹或者说与竞争者共同为伍,就必须具备市场化理念和市场化手段,真正体悟知识产权市场的冷暖。如果公证行业、公证机构仍然因循守旧,抱住旧有的公证思维和方法不放,就难免会在知识产权市场偏安一隅、零敲碎打、难成大气候。所以,公证机构要在知识产权领域有所作为,就必须具备市场思维和采取市场方法来推动各项知识产权工作,唯有创新才能立有一席之地,才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对话的机会和可能。
为进一步彰显公证制度的预防性功能,充分运用公证保护知识产权,公证行业和公证机构应当提高公证服务的深度和广度,向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从单一的维权救济的保全证据公证向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面服务覆盖;公证行业和公证机构应当进一步提高公证服务的质量,以裁判知识和经验为指导,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咨询和指导,努力提高公证文书的质量和被法院的采信率;公证行业和公证机构应当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障碍问题,满足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多元化需求,为其提供高效和个性化的公证法律服务。
九、公证执业指导案例制度确立
12月24日,司法部首次发布了三个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证指导性案例。首次发布的三个指导性案例收录的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提存公证、出租方单方收回租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经过司法部严格筛选和研究论证,都涉及新情况的处理或新法律的适用。而在此之前,2017年司法部还发布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的通知》和《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方案》。应该说在2017年,随着司法部多个文件及案例的发布,我国公证执业指导案例制度正式确立了。
点评人:阮啸,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公证文书专业委员会委员
用鲜活的公证案例推进法治进程
2017年是司法部公证工作充满活力的一年,公证执业的指导案例工作就是其中一项。公证工作从制度与程序层面上讲,若干年前就已形成的以《公证法》为核心、《公证程序规则》等部门规章为依托的完整法律规范体系。但公证实践中,由于公证机构涉及的部门法领域非常广泛,仅靠原则性、程序性的制度是很难适应社会生活对于公证法治的需求的。为此,中国公证协会不仅发布了各种指导性意见,还以中国公证网咨询中心组织问答的方式进行了指导规范。然而,以指导意见的方式类似于成文法的制定,天然地具有相对滞后性;以问答的方式指导,虽然弥补上了相对滞后性,但却失之于各位答题老师权威性,只能作为一般的参考。所以在我国成文法的背景下,以案例的方式指导公证执业工作是公证法律体系构架完成之后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创新。在我国的司法制度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都已实施了案例指导制度。公证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业指导案例制度的建构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
从目前司法部发布的案例来看,其类型主要包括具有约束力的案例和具有说服力的案例两类。前者主要是9月《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公证执业指导案例的通知》以落实“五不准”规定而发布的典型案例,要求各公证机构必须引以为戒,对于各机构及相关人员执业活动均由一定的约束力;后者则以司法部发布的第一批公证指导性案例为代表,对于各地公证机构开展业务以及向社会普及公证法律作用具有说服力。而《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的方案》所建构的公证案例库,则包含了以上两种类型;为涉及公证法律知识的学习、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与知识基础。不管是何种作用,这两类案例均对我国公证法治体系的完善都具有重要意义。
公证是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人民群众身边值得信赖、值得依靠的重要法律服务方式。可是,长期以来社会公众(甚至是作为法律共同体的学者、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对于公证的功能与作用了解并不多,因而相关的运用、研究、创新都滞缓于其他部门法领域。这阻碍了公证制度在整个法治体系与社会治理的贡献。公证执业指导案例制度的确立,从一个全新的角度为普及公证法指明了方向。不管是随处可见的寻常业务,或者是少而精的高端业务,还是前所未有的创新业务,通过接地气地讲好公证法治故事,可以使公证法因实践而富有生命力,因有效而深具权威性。
十、公证摇号购房成为调控手段
2017年,上海、南京、长沙、成都等多个城市陆续颁布了商品住房销售的新秩序,作出了“客户积累大于可供房源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应采用由公证机构主持的公开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摇号排序,按序购房”或者相类似的规定。5月31日,被媒体誉为“全国首次公证摇号售房”活动在南京市南京公证处顺利进行,活动采用电脑软件摇号方式,通过公证处官网和微信订阅号向全国人民进行直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信任和赞美之声占绝对主流。在线数据显示,5月31日通过南京公证处视频网站观看两场摇号的网友近10万人。司法部张军部长在全国公证工作会议上对摇号公证作出了如下评价:“江苏省南京公证处主持完成了南京首批商品住房选房顺序公开摇号, 通过公证机构严审可售房源、严把申购资格、严密摇号流程,保证供不应求的商品住房实现了公平、公开、公正销售。”
点评人:吉松祥,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公证文书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南京市南京公证处房产部部长
公证参与社会治理大有可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的目标,指出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要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同样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要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要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我们可以看出,我们党不仅确立了社会治理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更指出了改进社会治理的重要路径:建立预防和化解矛盾的体制和鼓励社会组织的参与,而公证制度的功能和性质与此高度契合,可以极大地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专业化水平。
一方面,公证作为非讼法律制度,在预防纠纷领域具有独特的优势。“上医医未病”,从公法角度来说,公证作为非讼程序,强调以形成秩序为目的,功能即在于预防、形成及实现,即预防纠纷、疏减讼源,形成权利、稳定秩序;从私法角度来看,公证人作为当事人无私的法律顾问,提前对当事人的重大经济和民事活动予以助力,在权利或者事实形成过程中、在矛盾出现之前就对社会主体的行为进行了引导,使其对自己的行为有了合理的法律后果的预期,可以极大地减少矛盾与纠纷产生的可能性。
另一方面,公证权具有社会属性,本身即承担着一部分社会公共职能,而公证行业正在进行的体制改革,将曾经带有行政色彩的公证机构逐步转变为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社会组织。由公证机构参与、实施社会治理符合当今世界国家权力社会化的趋势,有利于我国“小政府、大社会”改革目标的实现,也更易为普通百姓所接受。
事实也证明,由公证机构参与、实施具体社会治理事件,其实际效果极佳,公证摇号购房即为典型案例。正如多家媒体所做出的描述:“公证摇号,让很多原本绝望的买房人找到了希望,而所谓的关系户、买房号的人,这时候毫无优势。一些买房人裸摇,也成功摇到靠前的号,终于能够圆买房梦了,感动到哭。”这是多年以来公证行业难得的来自媒体且传播面比较广的正面报道。
如果我们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将中国公证的功能进行重新梳理,或许会让国家、立法者改变对公证的认识,改变公证行业目前所面临的尴尬局面。正如周志扬主任所说的:“全国公证机构每年对近百万件非讼继承权予以确认,看起来是针对个体的继承人、被继承人,但这些涉及到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记名财产的法律确权不仅关系到公民财产的合法传承,也直接关系到物权的合法流转,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而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法院实施诉调对接,实施司法辅助等等,其实都是公证在以自己的方式或助力或实施社会治理,以独有的法治化、专业化的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实际上是对公证的行为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证要想在社会治理的道路上有一番作为,必须要提高我们自身的能力。南京公证摇号通过全程视频直播等多种方式的综合运用,严谨细致的流程设置,让普通群众切切实实地看得见、感得到公证的公平正义,然而,此间还有很多的不足,而其他的传统公证服务,亦然存有改变和提升的空间。
纵使思忖千百度,不如亲手下地锄。在社会治理的体系中,只要参与、融入,公证定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