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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对于继承法律关系调整作用无可替代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7-11 13:33:05 浏览8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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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日前正式公布,与此密切相关的继承法修改也已纳入立法规划之中,其中涉及房产遗嘱公证、继承公证的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专家表示亟需从立法层面完善相关制度。

  我国《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没有规定当事人实现继承权的途径,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将继承列为非讼事件,这在实际中就导致了当事人继承权无法实现的困境,特别是在房产继承领域。中国公证协会新闻发言人、北京市公证协会会长周志扬说,为了解决这个困境,从我国已有的多年房产继承公证实践出发,在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司法部和建设部创造性地规定了房产继承公证制度,从而弥补了我国《继承法》的立法缺陷。司法部、建设部于1991年联合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执行20多年来,房产继承公证有效地预防了房产继承领域的纠纷,保障了当事人继承权的实现,大量减少了继承诉讼。房产继承公证已经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做法和惯例。

  周志扬说,很多人并不知道,我国《继承法》实施近30年来,主要适用部门是公证机构和人民法院,而适用该法的最大的一个法律职业群体不是法官,更不是律师,而是公证员。建国60多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部、外交部、工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等数十次颁布法规、政策,规范各类继承公证事务,使我国公证机构成为处理非诉讼遗产继承事务的唯一部门。实践证明了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在继承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但仍需在完善非讼继承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予以进一步确认。

  周志扬援引一组数据加以说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2008年、2009年、2010年审结继承案件为33387件、38036件、48877件,而全国公证机构同期受理的继承案件分别是是415024件、531337件、566502件。而2013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全国各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继承类案件共审结146649件,而全国的公证机构共办理继承公证646090件。这些数据表明,人民法院处理遗产继承案件尽占到公证机构的10%左右。而这些,还不包括遗嘱公证、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放弃继承声明公证、遗产分割协议公证等等与继承案件相关的公证事项。

  从中可以看出,公证机构事实上已经承担了大量的继承权确认工作,如果每年将这几十万件房产继承公证转由人民法院来处理,无疑将极大地加大司法成本,加重当事人的讼累。因此,作为一种非讼程序和手段,公证对于《继承法》的贯彻实施、对于继承法律关系调整的作用无可替代。

  周志扬说,公证属于非营利性的法律服务,国家既然以专门的《公证法》设立了公证制度和公证队伍,就应该积极运用公证机制来解决社会问题,合理地分配司法资源。在没有讼争的情况下,国家完全没有必要将可以由公证机制来解决的继承问题转由人民法院来处理。从成本来看,房产继承公证费也是远低于房产继承纠纷诉讼费的。从效率来看,继承办结速度更是远高于人民法院的继承裁决速度。将继承的司法确认交由公证机构来行使,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的审慎审查义务及其应承担的责任,周志扬说,房地产管理机关有审慎审查义务和相应责任,但他们不是法律职业人士,没有司法审查义务,也不具备这种能力,从而不承担司法审查的责任。对于继承权的确定,只能交由专业法律机构处理,这是一个常识,也是一种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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