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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中共中央四次在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提到公证

admin admin 发表于2024-07-10 13:48:32 浏览108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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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三、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14)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作用。当前要着重发展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公证和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


    二、在1999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五)健全中介服务体系。规范会计、律师、公证、资产评估、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行为,真正做到客观、真实、公正。”


    三、在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四、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三)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
    “六、完善社会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三)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发展和规范律师、公证、会计、资产评估等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在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四、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发展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
    “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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