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至2013年,重庆五中院受理知识产权一审纠纷1644件,其中涉公证证据案件1069件,占全部知识产权一审纠纷的65%左右。”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曹柯庭长披露,该院近五年审理的知识产权纠纷中,除常见诉讼主体资格的公证证据外,主要是涉及权属和侵权事实的公证证据,数量近900件,占知识产权公证证据的84%。公证证据处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证据群里的核心地位。
重庆五中院调研表明,被控侵权方对公证证据的接受度和认可度往往较高,在没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相应的公证侵权证据时,往往较容易与权利人达成和解。近五年审理的涉公证证据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中,有671件案件以调撤方式结案,调撤率近63%。
据重庆五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该院知识产权纠纷中尚没无因公证证据瑕疵而未被采信的情况,但公证证据中确实存在一些诸如公证文书缺页、漏字、错字等情况;异地公证的公证证据、未做清洁检查的网络公证证据、保全内容和过程不完整的公证证据等的效力问题等,有待进一步研究。
尊重依法取得的公证证据的效力是法院应遵循的一贯原则。重庆五中院呼吁,只有存在瑕疵足以影响该公证证据的证明资格和证明力的,法院才能依据法律规定,否定公证证据的效力。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注意统一同类型问题的同一审查标准,严格把握公证证据证明资格与证明力之间的关系。
重庆五中院有关负责人建议,规范公证操作规则。知识产权诉讼中大量侵权行为的取证通过公证程序完成。公证机关和公证人员可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公证操作规则,尤其要避免公证文书出现简单的、操作性的错误出现,保证公证文书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