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公证“证明、沟通、服务、监督”的作用,2019年10月,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与玉环市公证处举行签约仪式,拉开了公证参与法院执行辅助工作的序幕。随后,公证处在法院派驻8名专职工作人员,成立督促、查控、外勤、拍卖4个小组。两年多以来,共参与查控案件9104件,涉当事人12653人次;提存公证27件,涉标的额99.36万元;司法拍卖成交269件,成交标的额5.5亿元。
公证+执前督促效率高了
“感谢公证处和法院,这事才能这么快就解决了。”办理完毕过户手续,胡某悬着的心终于放下,第一时间与公证员苏大姐分享了这个消息。
胡某、陆某原系夫妻,2013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房子归胡某和两个女儿共同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21年3月,胡某将陆某诉至玉环法院,要求陆某按照协议确认房产所有权、协助过户。经法院调解,双方确认房产归胡某和两个女儿共同所有,同时陆某享有居住权。
“调解协议都签了,他就是不配合我们去办过户手续!”无奈之下,胡某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案件材料首先来到了督促组苏大姐手中。
根据法院制定的《执前督促操作规程》,督促组工作人员会根据被执行人前案及财产情况,将督促流程分为4类9种情形。根据督促情况制作相应表格,在执行立案前对案件进行分类、甄别,尽量将矛盾化解在执前。
苏大姐在公证处干了大半辈子,刚到法院还有些手足无措,但凭借着多年工作经验和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很快就在执前督促领域摸索出了一条路子。“第一件事就是打电话,看着简单,但基本能听出个七七八八。”她笑着说道。
一般来说,愿意耐心把电话内容听完的当事人,后续和解或自动履行的可能性较大,甚至有些“心大”之人忘了付钱,一催告就爽快还上了。而那些吼着“关你什么事”“就要给他点颜色看看”的当事人,基本可以将案子移送给执行干警,采取后续强制措施。
令苏大姐没想到的是,陆某竟对她大倒苦水:“不是我不配合,而是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了居住权登记手续啊!”说着说着,陆某情绪有些上来了,他表示如果法院强制执行过户,他就会马上申请要求办理居住权。
这不是一下子又多出了俩案子?苏大姐在第一时间将该案情况反馈给了执行局,执行干警联系不动产登记中心后,了解到是因为系统原因导致没有居住权办理程序,需要省级以上部门进行调整才行。
随后,法院、公证处、不动产登记中心经过协商,决定将居住权手动备注。但在办理过户时,陆某又提出房屋的份额不是给前妻的,不同意将房产份额平分给三个人。同时,由于调解协议中并没有规定居住权的期限,陆某很不放心,“万一过户之后她们把我赶出来怎么办?”
为彻底解除陆某的后顾之忧,执行干警联系上了该案的承办法官,最终达成补充协议,其中明确了胡某和两个女儿对房屋共同共有的具体份额,并明确“陆某享有房屋居住权至过世”。
公证+现场监督群众服了
不仅在执行前,执行之中也需要公证“保驾护航”——执行现场,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产;强制腾房时,对屋内物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强制扣押财产时,对扣押物品的品种、数量等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以前腾房时,我们有时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到现场监督,但他们不可能每个案子都来。”玉环法院执行局局长王胜权表示,“现在有了公证人员在现场监督办案,基本能做到案件全覆盖,当事人怨言也少了。”
的确,腾房过程中,免不了有诸如保险柜、黄金首饰之类的贵重物品,如果只有法院的人在场,当事人难免会担心——东西都是完好无损的吗?扣押的东西算得都对吗?
某健康管理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林某就是这样一个“操心人”。2020年以来,该服务中心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甚至连房租都交不起,房屋所有人某商贸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某健康管理服务中心腾空房屋并支付相应租金。
因林某迟迟未履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就在执行干警按照法定程序前往某健康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腾空时,却遭到了林某的质疑:“你们腾空可以,我这边这么多医疗设备,治疗仪、检查床、检测仪都是很值钱的,你们弄坏了怎么办?”
“这你放心,我们都有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的。还有两名公证人员在现场监督,全程对屋内腾空的物品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听完这番话,林某这才站到了一边,执行干警随后将100余件医疗器械搬离了房子,顺利完成腾房。
虽然后续该批设备两次流拍,但双方达成了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执行人某商贸公司以23.5万元的评估价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林某的现金压力也得以减轻。
公证+案款提存结案快了
有人愁着让被执行人尽快还钱,但也存在还了钱却找不到申请执行人的情况,为此,法院对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发放的执行款进行公证提存。“此举可以有效弥补法院人力有限、手段不足的缺陷,充分发挥公证处的能动性,提高找到债权人的几率。”王胜权说道。
而合作的结果也是喜人的,有些当事人听说是法院找人,可能直接拒绝沟通,但面对具有“天然公信力”的公证处,态度就会温和一些。
“接到公证处的电话过来领钱,我还是有点不敢相信,毕竟十几年前的案子了……”不久前,黄某和康某作为原玉环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股东,来法院领走了一笔4万余元的执行款,语气中满是惊喜。
早在2006年,该公司就曾作为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还款4万余元。然而,两名被执行人一直采取拖延、躲避战术,同时囿于当时的执行手段,该案未能执行完毕。
近年来,法院启动了案款清理活动,该案的两名被执行人也被找到,在一次拘留之后,两人终于还上了该笔款项。但当执行款到了法院,却出现另一个问题——申请执行人找不到了。原来,由于年代久远,登记的手机号码已打不通,无法联系上黄某和康某。法院便将该笔款项进行公证提存。
公证处运用自行的公证程序规则,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最终成功联系上了两人。“公司目前已经不再经营,账号也没了,就只有我们两个股东,可否把钱打入个人账户?”黄某问道。
后经核实,该公司目前经营状态为“吊销未注销”,其法人主体资格尚在。在黄某提供公章后,顺利办好了领款手续,领走了执行款。
像黄某这样感觉“天降惊喜”的申请执行人还有不少,受疫情影响,在玉环办厂多年的林某平手头有些吃紧,“这简直就是天上掉下来的‘救命钱’!我本来还以为是诈骗电话,但对方说是公证处,我感觉还挺可信的。”